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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效制止招投标过程中串通投标行为

发布时间:2020-05-07  来源:中国法制新闻网  字体大小[ ]

  【基本案情】

  昌吉某股份有限公司欲对其修建的工程钢结构设备、施工项目进行招投标。某钢结构公司参加投标,按照《投标邀请书》载明事项,交纳投标保证金50000元。其后又与另外四家公司一同提交工程量及报价基本一致的投标文件。某股份有限公司认为某钢结构公司与另外四家公司有窜标行为,未确定中标人,按招标文件约定不予退还投标保证金。某钢结构公司诉至法院主张返还投标保证金。

  昌吉市法院审理认为,招投标活动中,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视为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对待证的事实存在具有高度可能性的,应当认定该事实存在。以此认定,某钢结构公司与另外四家公司相互串通投标,遂驳回其诉讼请求。

  【意义】

  串通投标是投标单位之间或投标单位与招标单位相互串通骗取中标的一种投机行为,是招标投标监管中应重点关注和查处的违法行为。这种行为破坏了公平招标投标秩序,造成招标单位和其他投标单位的经济损失,也损害了招采行业从业人员的社会公信力。本案是有效制止招投标过程中串通投标行为,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典型案例。(高宏艳)

中国法制新闻网责任编辑亓淦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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